直销产品退换货制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和直销员的利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退换货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购买产品的消费者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退换货,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制度中的消费者是指通过康尔公司直销员购买产品的自然人或法人。本制度中所指的直销员是指与公司签订《直销员推销合同》并获得公司颁发的直销员证的人员。本制度中所指的产品是指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直销管理条例》批准的符合商务部2005年第72号公告范围及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的康尔公司以直销方式出售的产品。

第二章 退换货程序

第一条 消费者自购买并获得公司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是未开封的,可以凭公司开具的发票或者销售凭证向康尔公司、康尔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向其推销该产品的直销员办理退货和换货。康尔公司、康尔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直销员将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康尔公司发票或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退货和换货。

第二条 消费者自购买产品之日起30日至60日内,因非质量问题申请退货,可将未开封、外包装完好无损具有销售价值相应批次的产品退回公司,消费者凭相关的销售凭证或发票、身份证明,向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当地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办理退换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当地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将自消费者提出退换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公司发票或者销售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退换货。

第三条 消费者自耦卖产品之日起30日后如因产品质量问题申请退货,可退回相应批次的产品,公司有权对顾客退回的产品进行检验,如确属质量问题,公司即给予无条件退货。

第四条 不属于前三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直销员要求退货或换货的,康尔公司、康尔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直销员推销合同》的约定,办理退货和换货,除非本退换货制度另有约定的。

第五条 直销员可通过以下2种途径进行退货和换货

一、通过服务网点退货和换货

1、如果退货,由服务网点收回直销产品并退回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收回退货后,按照直销员提供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格直接退款给直销员,退款部分将扣除直销员的当月销售额及销售折扣,并将退货金额汇入直销员账号内,可供直销员提货使用也可提取现金。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办理退货;

2、如果换货,服务网点在有库存的情况下按照消费者提供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格当天直接换货给直销员;如服务网点库存不足时,立即联系公司或分支机构进行换货,换回后交给直销员,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办理换货。

二、通过分支机构办理退货和换货

1、如果退货,由分支机构收回直销产品后,按照直销员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格直接退款给直销员,退款部分将扣除直销员当月销售额及销售折扣,并将退货金额汇入直销员账号内,可供直销员提货使用,也可提取现金,分支机构应当自直销员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办理退货;

2、如果换货,由分支机构收回直销产品后,按照直销员提供的发票或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格换货给直销员,分支机构应当直销员提出换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办理换货。

第三章 退换货细则说明

第一条 消费者或直销员依据本退换货制度提出换货要求的(不含质量问题换货),除非公司明确同意,否则所换产品应当为同品牌、同系列的同类产品,而无论该产品在公司接受换货要求时价格是否与消费者或直销员购买该产品的价格一致。如果公司接收消费者或直销员提出的换货要求时拟换货的产品已不再生产且没有存货,将与消费者或直销员协商处理;如果消费者或直销员希望换取同品牌具有类似功能的其他产品,且该产品在公司接受换货要求时的价格高于消费者或直销员购买拟换货产品的价格时,消费者或直销员应当补足两者之间的差额。

第二条 消费者或直销员依据本退换货制度提出质量问题退换货要求的,公司接受消费者或直销员获取本企业其他产品的退换货要求,但在公司接受换货要求时提供给消费者或直销员的产品价格高于消费者或直销员购买拟换产品的价格时,消费者或直销员应当补足两者之间的差额。

第三条 因直销员误导等违规行为,导致直销产品因非正常情况退回,公司保留要求直销员退换其已收取的有关佣金的权利。公司可联络有关的直销员直接付款,或扣除现在或将来应得的佣金。

第四条 消费者了解若售货凭证所示的直销员证号与向其推销产品的直销员证号不一致时,公司将拒绝其推出的退货要求。在购买产品前,消费者应核对向其推销产品的直销员、直销员证和《直销员推销合同》以确保直销员所持的直销员证与其获得的销售凭证上所示的直销员证号一致。直销员伪造证件的情况除外、消费者无过错的情况除外。

第五条 公司因故停业的,仍应按本制度规定办理退换货事宜。

第六条 以下情况的产品,公司及省级分支机构、所在地服务网点或推销产品的直销员不受理退换货:

1、消费者不能出具购货凭证及发票、或购货凭证上没有注明日期以及票货不符或涂改凭证,且不能提出必要旁证和有说服力的线索的;

2、直销员不能出具购货凭证或者发票、或购货凭证上没有注明日期以及票货不符或涂改凭证,且销售记录查无实据的;

3、产品已开封或包装不完整有污损,不能顺利进行第二次销售的(不包括质量问题产品);

4、产品在保质期内因购买者本人储存不当,非正常条件储存(暴露在潮湿环境中、或湿度过高、过低等)导致变质现象。

第四章 其他

第一条 任何属于组合或套装之一部分,但可独立出售的产品,只要该产品是现售产品系列、未经开启即可再销售,亦可根据本退换货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退货。

第二条 公司的退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支票、银行转账或现金。

第三条 退换货制度若有变更,应按规定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