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青岛康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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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自愿达成共识而制定。甲乙双方同意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l、甲方及符合《直销管理条例》并经商务部批准的甲方的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其他任何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甲方名义或其个人名义招募直销员。
2、甲方是依法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有权监督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合法性。
3、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乙方适当的处罚,处罚的方式包括警告、暂停直销活动、扣除部分或者全部报酬、解除推销合同等。
4、如乙方因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或《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而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的,甲方可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撤销乙方的直销员资格。
5、甲方对乙方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乙方的直销行为与甲方无关的除外。
6、甲方依据甲方有关制度,根据乙方每月实际的工作绩效支付奖金,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奖金中扣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乙方应承担的税金和社会福利费用,以及按照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合同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所赔偿金和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
7、甲方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在履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批准程序的前提下,可随时修改其产品价格、奖励或奖金制度、竞赛规则、合格要求、行销计划、本合同条款及其它规章制度。对于此修改,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包括以刊登在甲方刊物或网站上的形式)通知乙方。该通知作出后(以通知所载日期为准)十天,其所述修改将被视作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法律、法规或政策引起的改变,甲方有权提前少于十天提出通知。如乙方不同意修改的内容,则有权在修改生效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终止合同。
8、一旦“消费者”退回“产品”,甲方将从乙方的奖金中扣回相应金额的奖金,奖品或其它费用。
9、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乙方自购买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甲方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甲方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如提出退货,甲方同意在七个工作日内按售货凭证表明原产品购买价款,并将扣除支付给乙方的报酬及订单执行费以及运费后的剩余价款全部退还给乙方。
10、甲方与乙方或乙方与消费者因换货或退货发生纠纷时,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
11、甲方应向乙方提示加入直销的风险,必须如实介绍产品的质量和功能,不得夸大实际或潜在的销售报酬。
12、甲方招募乙方时,必须向乙方出示甲方经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有关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13、甲方必须向乙方开设有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直销基础知识和业务培训的课程,帮助乙方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熟悉甲方产品,提高推销能力。
14、甲方应对乙方免费进行有关产品及促销技巧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15、甲方须对考试合格的乙方颁发《直销员证》。
16、甲方对乙方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保证不具有以下身份或情形
1)未满18周岁的人员。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3)全日制在校学生。
4)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5)甲方的正式员工。
6)境外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2、依据甲方有关规定,乙方应当以甲方直销员身份在甲方指定的经商务部批准的直销活动区域内的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经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进行直销活动;如果乙方因为搬迁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所属省级分支机构的,需终止本合同,另行签订《推销合同》并办理变更手续;乙方违反此款规定未能及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而使甲方遭受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同时,乙方应当自行承担其由此遭受的损失。
3、保护甲方商标、商标名称以及其他标识,只在甲方允许的材料与场合使用该等商标、商标名称与其他标识。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甲方的商标、商标名称或者其他标识做广告、宣传或其它类似活动。
4、乙方应如实地向消费者介绍产品的质量、功能和退、换货制度,不得对产品做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
5、乙方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出示《直销员证》和本合同。
2)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3)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甲方的《退、换货制度》。
4)乙方应当向每一位“消费者”提供甲方的产品价目表,严格按照甲方统一订价向“消费者”出售产品。
5)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由甲方出具的含有退、换货制度的“产品订购单”,并签署姓名及直销员证号。
6)须向消费者详细介绍“产品销售凭证”上关于甲方在当地且便于消费者前往的服务网点名称、地址、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7)乙方在开展直销时,必须事先得到消费者的同意,并因最终消费者的要求停止销售。
6、乙方有责任填写完整的售货凭证,包括购买者姓名、售出者名称和地点、产品名称和数量、售出日期等。“消费者”自购买产品之日起三十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借售货凭证向乙方办理退换货,乙方不得无故拒绝或延缓为“消费者”提供此类服务。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换货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七个工作日内为“消费者’提供退换货服务。对于“消费者”要求的对已经开封的“产品”的退换货要求,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当时有效的规章制度进行操作。
7、乙方不得大量囤积直销产品。
8、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招募直销员。
9、乙方不得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进行团队计酬。
10、乙方有权依法收取甲方发放的直销产品佣金、奖金等报酬,乙方的报酬总额不会超过乙方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11、乙方只能向最终消费者推销甲方提供的产品,不得宣传团队计酬或以团队计酬的方式非法牟利。
12、乙方有权举报甲方及其他直销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13、乙方签订本合同时有权拒绝甲方的不法要求。
14、乙方的无因退货权(指的是乙方拥有无原因的退货权,退货程序按第92页第6项规定执行)。
15、乙方的解约权(指的是乙方拥有解约的权利,详见第94页第三条合同的解除或延续第2项规定)。
16、乙方保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行政规章。秉持正直、诚实、公平及高度责任感,处理与甲方、消费者和其他销售人员的关系。乙方保证不出售过期产品。以忠实和诚恳之态度介绍甲方产品,不得就甲方、直销产品及服务等进行具有误导性质的虚假宣传或在直销产品销售或提供售前售后服务等活动中采取错误介绍或指导等不当行为或采取其他欺诈、隐瞒等手段。
17、除非有甲方书面授权,否则,乙方无权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或使甲方承担因乙方行为而引起的任何债权、债务、义务、税收和其他责任,乙方同意保证赔偿甲方因乙方从事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甲方规章制度或本合同规定范围外的行为而使甲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坏或其他责任。
18、乙方应当定期查看甲方的内部刊物,对外网站以及其他甲方认可的信息载体或向甲方相关人员询问以便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推行与修改,及甲方规章制度的推行与修改。
19、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秘密及其它有损于甲方利益的情报。
20、乙方直销员证遗失的,应及时在甲方直销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开声明将原来的直销员证作废,并向甲方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三条 合同的解除或延续
1、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约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2、乙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60日后,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甲方。
3、乙方不能正确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立即取消乙方的销售权资格。乙方应停止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销售活动。
4、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规定,无不良记录的,甲方可以在本合同期满前向乙方发出续约邀请,乙方接受邀请的,应按甲方通知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未按规定履行合同,应及时改正。如因一方违约致对方利益损失的,应予赔偿;凡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均可向当地法院起诉。
第五条 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内容如有变更,应按规定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代表人:
(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